1.目的為規范安英(上海)認證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機構”)認證證書的授予、保持、更新擴大、縮小、暫停、恢復、撤銷及自動失效管理,確保認證證書管理的規范性、公正性和有效性,特制定本程序。
2.適用范圍本程序適用于機構各類認證證書從授予到最終狀態變化(包括保持、更新、擴大、縮小、暫停、恢復、撤銷及自動失效)的全過程管理。
3 職責
3.1 總經理是重大認證證書管理事項(如證書撤銷等涉及重大影響的決策)的批準人。
3.2 管理者代表負責一般認證證書管理事項的審批,監督認證證書管理程序的有效實施。
3.3 技術部
3.3.1 負責認證過程中技術層面的審核,為證書授予、更新、范圍變更等提供技術依據。
3.3.2 參與證書暫停、恢復、撤銷等情況的技術分析與評估。
3.4 綜合部
3.4.1 負責認證證書管理的日常事務,包括證書的制作、發放、信息登記與維護等
3.4.2 接收并處理與證書管理相關的申訴、投訴等,協調各部門開展證書管理工作。
3.5 公正性委員會/技術委員會
3.5.1 對涉及機構公正性的證書管理事項(如證書撤銷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情況)進行監督與審查。
3.5.2 接受相關方對證書管理公正性的申訴、投訴,并進行處理
4 定義
4.1 證書授予指機構對符合認證要求的組織,正式頒發認證證書的行為。
4.2 證書保持獲證組織在認證有效期內,持續滿足認證要求,證書持續有效的狀態。
4.3 證書更新獲證組織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,通過再認證審核,獲得新的認證證書的過程。
4.4 證書擴大獲證組織在原有認證范圍基礎上,申請增加新的認證范圍并通過審核,從而擴大證書覆蓋范圍的情況。
4.5 證書縮小獲證組織申請減少原有認證范圍,或因不符合要求被縮減認證范圍,導致證書覆蓋范圍縮小的情況。
4.6 證書暫停獲證組織存在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情況,但尚未達到撤銷證書的程度,機構對其證書暫時停止有效狀態的措施。
4.7 證書恢復被暫停的證書,獲證組織在規定時間內采取糾正措施并通過驗證,證書恢復有效狀態的過程。
4.8 證書撤銷獲證組織嚴重不符合認證要求,機構取消其認證證書的行為。
4.9 證書自動失效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,獲證組織未申請更新,證書自動失去效力的情況
5 程序
5.1 證書授予
5.1.1 技術部對申請組織進行審核,確認其符合認證要求后,將審核結果提交綜合部。
5.1.2 綜合部根據審核結果,制作認證證書,經管理者代表審批(重大項目報總經理審批)后,向獲證組織頒發證書。
5.2 證書保持
5.2.1 獲證組織應在認證有效期內,接受機構的監督審核,以證明其持續符合認證要求
5.2.2 技術部負責監督審核的實施,綜合部負責監督審核結果的記錄與證書保持狀態的
5.3 證書更新5.3.1 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規定時間內,向機構提出更新申請。
5.3.2 技術部對申請組織進行再認證審核,審核通過后,綜合部制作新的認證證書,經管理者代表審批后發放,原證書自動失效。
5.4 證書擴大
5.4.1 獲證組織向機構提出擴大認證范圍的申請,提交相關資料。
5.4.2 技術部對新增范圍進行審核,審核通過后,綜合部對證書進行變更,注明擴大后的范圍,經管理者代表審批后發放。
5.5 證書縮小
5.5.1 獲證組織申請縮小認證范圍的,提交申請后,技術部確認相關情況,綜合部對證書進行變更,經管理者代表審批后發放。
5.5.2 因獲證組織不符合要求被縮小范圍的,技術部進行調查評估,提出縮小范圍的建議,經管理者代表審批(重大情況報總經理審批)后,綜合部對證書進行變更并通知獲證組織。
5.6 證書暫停
5.6.1 技術部發現獲證組織存在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情況,且有必要暫停證書的,提出暫停建議,提交綜合部。
5.6.2 綜合部對暫停建議進行審核,經管理者代表審批(重大情況報總經理審批)后向獲證組織發出證書暫停通知,并在機構相關平臺公示。
5.7 證書恢復5.7.1被暫停證書的獲證組織,在規定時間內采取糾正措施后,向機構提出恢復申請。
5.7.2 技術部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,驗證通過后,提交綜合部。
5.7.3 綜合部審核后,經管理者代表審批,向獲證組織發出證書恢復通知,恢復證書有效狀態。
5.8 證書撤銷
5.8.1 技術部發現獲證組織嚴重不符合認證要求,提出撤銷證書建議,提交綜合部。
5.8.2 綜合部對撤銷建議進行審核,重大情況需提交公正性委員會/技術委員會審查經總經理審批后,向獲證組織發出證書撤銷通知,并在機構相關平臺公示,同時報CNCA(國家認監委)備案。
5.9 證書自動失效
5.9.1 綜合部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,提醒獲證組織申請更新5.9.2 若獲證組織未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更新,證書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自動失效,綜合部在機構相關平臺公示失效信息。
5.10 申訴與爭議處理
5.10.1 獲證組織對證書管理相關決定(如暫停、撤銷等)有異議的,可向綜合部提出申訴。
5.10.2 綜合部受理申訴后,協調技術部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,必要時提交公正性委員會/技術委員會處理,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方。

